这些年,加利福尼亚、澳大利亚这些地方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弱化传播性病罪。台湾当局去年修订《刑法》则干脆把故意传播性病罪这条给去掉了。把强制治疗的规定也删除了。
太积极了,都撵到课代表前头去了。
官方给出的说辞是将用伤害罪来代替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最多判一年,伤害罪最多能判五年呢”。让老百姓觉得这个改动仿佛加重了处罚力度。五是不是大于一?你看,是不是很简单就理解了?
但是,伤害罪是根据伤害的鉴定结果来定罪量刑的。而传播性病罪是只要实现了传播,就可定罪。按伤害罪来的话,淋病怎么定?梅毒怎么定?艾滋这种伤害情况几十年后仍可能有变化的怎么定?所以老百姓是很好糊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