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只是写文vs猥亵卖淫之类的过重,我国刑法的一个总趋势就是意识形态最重,其次物,最次人:非法出版物(包括虚拟非法出版物)哪怕不涉黄也是刑责,路人间冲突摔了对方一万块的手机也是刑责,但路人间冲突把一方打到鼻青脸肿却可能因为不构成轻微伤而只是治安处罚。这种荒谬甚至催生出一些奇葩的魔法对轰方法,比如有人(非精神病)带刀砸门恐吓你拿他没辙,顶天了治安处罚加训诫,但只要制造一个契机让他毁坏你几千块钱的门或者门外物并有效取证就能把他送进去。
这不是性别问题,是整个体系内轻重不平的问题。
这个体系的建立是有时代背景的,早就该大改了。
另一个问题处罚强度和金额挂钩,金额又是几十年前定的,问题同样很大。这个可能把定罪金额和月平挂钩比较合适,不知道法学界怎么考虑。
至于互联网点击数问题,反而可能是最容易进步的,希望这回可以促进出个司法解释打上个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