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bkeeper2012-03-12 09:34Open options@启明星辰吕明 我觉得对法律问题,律师和法学专家们的看法也不会是一样的。就像同样做信息安全,您去年9月2日对卡巴斯基实验室这则消息的看法,和同行们的看法就不一样。当然,似乎后来您明白过来了,所以把这条“截了图,教育后人”的微博删了。不过我凑巧截了图,您不介意的话,我想留着教育后人。 图片描述 by gemini-3-flash-preview详情
tombkeeper2012-03-12 00:03Open options这个说在关键上了。王明雯2012-03-11 11:47被tk转发1次Open options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详情
tombkeeper2012-03-11 17:25Open optionscaoz每次跟人吵架都能带出些不错的观点。建议大家排班轮番跟他吵,多榨点东西出来[嘻嘻]。 //@caoz: 因为这篇文章, @余承东 把我拉了黑名单,哈,华为企业文化从中可见一斑。2012-03-10 15:53被tk转发1次Open options该账号因用户自行申请关闭,现已无法查看。详情
tombkeeper2012-03-11 14:01Open options我估计很多人根本没看过《刑诉法》,被几条新闻弄得心潮澎湃,认为一定不能让修正案通过。实际上如果不通过修正案,原《刑诉法》继续生效,任何拘留都可以“有碍侦查”的理由悄悄进行。所以,要么努把力,把修正案中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这两个例外也干掉;要么,还是收了神通吧。tombkeeper2012-03-08 22:53被tk转发1次Open options看到不少新闻在提到刑诉法修正案时用了类似“两种犯罪拘留后可不通知家属”、“允许秘密拘捕”之类的标题,让人认为是修正案新增了不合理条款,开历史倒车。但实际上原来刑诉法中只要认为“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属,修正案中则将此条明确,是很大的进步。某些记者真是太丢我们右派的脸了。 详情
tombkeeper2012-03-11 13:31Open options你看见海边垃圾成山,我说怎不看阳光沙滩。你是身不由己困于此,我是言不由衷说瞎话。 图片描述 by gemini-3-flash-preview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