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ohu.com/a/409682454_119705 很多人看了这里面的“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犯罪,社会危害程度有别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杀人案件,在判处死刑同时,可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非常气愤和费解。实际上这个判决思路并不是当事法院的发明。
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里就有:“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然后 2010 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里再次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中国司法实践中很有特色的一点是非常看重“影响”。这一点,你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是理解不了的。